但发表论文受到期刊数量、刊物风格、选稿机制、审稿与发表时间等各种因素影响,亦非评价学术水平的唯一方式,如果缺乏替代考察方式则违反公正原则。
沈湘平:《价值共识是否及如何可能》,《哲学研究》2007年第2期,第107-111页。当然,常识也毫不例外地成为法学研究重要的对象和主题。
晏辉教授指出:在观念上,常识表现为习惯性思维,在行为上表现为前后一致的模式,即习惯。这里的法律意义既包括法律的知识性意思(meanings),又包括法律的价值与作用层面的意义(亦即重要性)。(34)因此法律常识是大众化的。吴松:《教育与常识》,《思想战线》2007年第1期,第1-5页。它是一种日常生活中的人们都在使用但又无须明显表达出来的客观媒介。
(15)梁启超:《说常识》,载梁启超:《饮冰室合集(全十二册)》(第三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269-2270页。张庆立:《民间法融入刑法之障碍破除与实现路径——揭开刑法中常情常理常识之面纱》,《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第80-86页。(32)参见吴松:《教育与常识》,《思想战线》2007年第1期,第3页。
①王建华:《大学的常识、传统与想象》,《高等教育研究》2011年第5期,第8页。(48)周晓亮:《试论西方哲学中的常识概念》,《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第6页。(37) 由于法律常识涉及人们真实生活的方方面面和社会的各个领域,比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宗教、民族等等,所以法律常识实际上就是人们真实生活中的生活常识与社会常识,即与法律相关或者说具有法律意义的那一部分特殊的生活常识与社会常识以及一些比较浅显而直白的属于法律专业或者法律职业意义上的法律常识。庸德云者,非必具有齐圣之资绝特之行也,而伦常日用子臣弟友之职,凡人道所必当由者,不可缺焉。
在使一般工作和社会生活成为可能,在划清行动上的随意性和危险性的界限方面,它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29)参见吕元礼:《常识与共识——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的政治哲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1997年第4期,第24-28页。
任晓明、那顺乌力吉、解丽:《类比推理辩护的常识模型困境及其解决策略》,《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第104-111页。黄辉、胡楹楹:《法律意识形态的释义——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研究的一个新视域》,《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第33-38页。(52)周晓亮:《试论西方哲学中的常识概念》,《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第6页。张康之、张乾友:《论共同行动中的共识与默契》,《天津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第58-67页。
陈忠林:《常识、常理、常情:一种法治观与法学教育观》,《太平洋学报》2007年第6期,第16-19页。同时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些命题也逐渐失去了其具体的主体归属并以谚语的方式得以较为精炼传神的表达,它们往往更多地流传于因不识字而不会运用文字写作的民间普罗大众之中。这个共同性认识表达的是绝大多数人根据自己的经历基本上大体上认为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认识与见解,也就是绝大多数人认为差不多就是如此,因此这个普遍性是一个相对、比较或者说具有程度差异的非绝对一致。同时,法律常识的普遍性所表达的是绝大多数人的共识,不是所有人的共识,即其所表达的只是现实生活中一切理智正常的人都具有的共识。
(21)任平教授认为:所谓常识,即日常意识,是关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与交往中所获取的群体意识、社会心理和公共经验的总称。一个社会也许可以没有科学,没有宗教,但是不能没有常识。
张庆立:《民间法融入刑法之障碍破除与实现路径——揭开刑法中常情常理常识之面纱》,《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第80-86页。郑维东、邹育根:《政治共识与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第131-133页。
(18)西方马克思主义代表人物之一的葛兰西用常识来指称那些现存社会所共有的、一般人所持的一套并非融贯一致的假设和信念,并将常识作为以零散的、琐碎的意识形式体现出来的已有的意识形态的基本组成部分。(35)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常识是处理人与人相处、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经验,‘常理是解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常情是指一个社会所普遍坚持的基本感情。(60) 五、法律常识的表现形式 法律常识是具体社会中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历到的经验教训中总结概括出来的与法律相关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那些经验知识、情感态度与基本道理,在内容上自然涉及人们实际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可能涉及个人层面的生活、群体(集体)层面的生活、国家层面的生活等等,而这些生活层面又可能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伦理道德、宗教、法律等等具体领域和具体方面。这种命题通常以两种方式来呈现。(40)陈昊:《趣味与常识——T.里德美学思想研究》,《世界哲学》2019年第5期,第92页。常理是指普通的道理,常情是指通常的心情或情理,常识是指普通知识。
这些惯例习惯禁忌是通过具体社会中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行为(包括思考、判断、行动等)体现出来的,通常情况下它们也只是具体社会中人们日常生活的一般性的或者普通的不成文行为规范。葛洪泽:《论共识》,《现代哲学》2000年第2期,第54-59页。
竭宝峰主编:《中华谚语》(第1—4卷),辽海出版社2015年版。杨雨婷:《引常识理性入司法之法——从许霆案看法院如何处理难办案件》,《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第3-8页。
用学术界通用的说法来表达的话就是,法律常识就是具体社会中那些普通人或者说平常人所具有的与法律相关的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常识常情常理。(18)俞吾金:《精神现象学:哲学对常识的扬弃》,《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6期,第31页。
(23)陈嘉映:《常识与理论》,《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第61页。(24)李醒民教授认为,常识就是日常的见识或普通的见识,它是日常生活(日常思维和日常行动)赖以进行的知识源泉。由此可见,常识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和体现了具体的时空领域的人们的朴素的社会观、世界观和人生观。如果在并不十分严格和特别准确的意义上,我们将法律所反映和代表的具体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社会意识和基本精神等要素的集合称为法律意识形态,(45)那么显然,作为主要由人们日常生活特别是法律生活中的经验知识所形成的法律常识,实质上是内含着某种法律意识形态的。
从公众文化心理、生活习惯、民风民俗、生活经验等一直到科学、艺术和哲学常识,乃至日常语言。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19)林作铨教授指出:常识所指的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知识,特别是指那些不言自明的众所周知的知识,即所谓只可意会难于言传的东西。四、法律常识的内在属性 不同学科的学者从各自的学术背景、认知兴趣、研究目的等出发,对常识的特性或者属性都进行过相应的分析说明,尽管学者们的见解确实并不完全一致但至少也大同小异。
(17)俞吾金教授指出,在黑格尔看来,常识就是普通的识见,是未经提炼的自然的、初始的思维,是直观、表象、想象、本能、经验、欲望等等的混和物,即感觉与理智相混的意识。⑨参见杨秀清:《社会生活的常识、经验与规则及其思想史意义——以唐宋时期敦煌地区为中心》,《敦煌研究》2006年第4期,第42-53页。
刘之雄:《违法性认识的刑法学理论异化与常识回归——基于解读犯罪故意实质内涵的分析》,《法商研究》2019年第4期,第89-101页。故常识宜称曰庸识,或曰庸智。常识者,一方面对于无识而言之,一方面对于专门学识而言之者也。王广新、王艳芝:《常识话语形态的心理学》,《理论探讨》2005年第5期,第54-46页。
自明性、普遍性、稳定性、公理性、变动性是法律常识的内在属性,同时,法律常识具有明显的实践品性。(26)参见任平:《常识分析:与后现代哲学对话》,《天津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第11-17页。
(21)吕元礼:《常识与共识——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的政治哲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1997年第4期,第24页。赵冰:《阐释共识差异——关于阐释公度性的注脚》,《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6期,第137-147页。
(65)[美]法伊尔阿本德:《自由社会中的科学》,兰征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0年版,第54-55页。(57)吕元礼:《常识与共识——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的政治哲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1997年第4期,第26页。